近期,笔者在河南某市办理一起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行为人被指控在2015-2016年间挪用公司的资金1800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如果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1800万元应属于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律师,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
《法影下的中国》
作者简介
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 财新网》、《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代理了众多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的刑事案件,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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