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财新网首页 > 博客 > PE,合伙人,所得税
黄嵩

PE合伙人所得税不合理

黄嵩 05月29日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

《财新网》报道(http://economy.caixin.com/2012-05-28/100394475.html),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解释称,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是重申了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但我认为这样的所得税不合理。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有限合...

.
ok--> 房地产市场 全球气候变化 俄乌冲突 妇女权益保护 超级名家八卦系列 中美贸易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