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财新网首页 > 博客 > 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CPCP客户保护与赋能系列成果之五: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07月24日

CAFI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小微金融研究中心基础上建立的一家新型研究机构

编者按

近年来,各国政府、国内外普惠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都对“客户保护”格外关注,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化解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在2018年10月16日“第四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正式启动“CPCP客户保护与赋能计划”,第一次提出了“非诉讼纠纷解决优先”观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江西财经大学桂荷发教授就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解决机制问题与广大读者深入交流。作为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PCP项目后续研究成果,我们欢迎业内人士一起参与讨...

.
刘培灼

第十条
【风险揭露义务】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前,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该金融商品、服务及契约之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其风险。
前项金融服务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之说明及揭露,应以金融消费者能充分了解方式为之,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之重要内容;其相关应遵循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解读】:
本条内容规定金融服务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之前,应就与金融商品、服务有关的或者服务合同(协议)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向金融消费者作...



.
刘培灼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之保护

【解读】:
本章规定了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或商品时应尽的义务,与其他法律相比,本法并未一一罗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而是通过规定金融服务机构的义务来印证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这也体现了本法是通过限制金融服务机构的行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

第七条
【公平缔约义务】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应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诚信原则。
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之契约条款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条款无效;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之解释。...


.
刘培灼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定义】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
一、专业投资机构。
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项专业投资机构之范围及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解读】:
本条内容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本条所给出的定义为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根据本条内容,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务机构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但是,“专业投资机构”或“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被排除在上述机构或个人...





.
刘培灼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中国大陆地区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学界早已经开始探讨,立法上也有了一些尝试,但是与台湾地区相比,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念还远远未深入人心,实践上也仅限于个别地区的较低层阶的立法。与台湾地区早已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现实相比,我们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有很多的路要走。抛去政治层面的争议不谈,仅从法理以及立法移植角度来看,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毫无疑问地为中国大陆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学习和研究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
ok--> 房地产市场 全球气候变化 俄乌冲突 妇女权益保护 超级名家八卦系列 中美贸易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