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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

虐童之争:是非之内,人身之外

羽戈 11月02日

青年学者、作家

是非之内,人身之外

 

 

我与王志安先生从无交集。不过,我关注的朋友,常常转发他的微博,而且多少会批评两声。于是我残留了这一印象:他似乎是一个争议人物。其争议大抵来自两点,一是他的身份:央视新闻调查出镜记者、新闻评论员——这年头,一旦沾上央视,好豆腐都得变臭豆腐,批评王志安的人,甚至包括以此做新闻的媒体,皆喜欢拿他的央视工作背景说事;二是他的言论,每每标新立异,出人意表,这一点,恰似我的朋友八爷,当我们都在夸赞一位朋友的孩子脑袋灵光之时,八爷则在一侧冷冷说道:这孩子,小时了了,大未必佳。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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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最重要原则,目的是使得刑法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和不被滥用。人们对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有个明确的指导标准。反之,如果罪行不法定,明明无罪的人,也可能被以莫须有治罪,人们惶惶不可终日,社会无安全感可言,如处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古代社会矣。所以,无论何时,我们要坚持罪刑法定,坚如磐石,“使河如带,泰山若砺,国以永宁,爱及苗裔”。

 

同时也要认识到,坚持罪刑法定,要付出应有代价。刑法目前有400多个罪名,但难免挂一漏万,对有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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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温岭幼儿老师虐童事件,舆论纷纷,但为平息民愤,温岭公安竟然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以错对错了。须知,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没有规定“虐童罪”的情况下,以他罪予以追究,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并且会动摇法律的基石。

 

寻衅滋事罪,是以前的流氓罪分化出来的,表现为行为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本案,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戏谑、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是侵害了儿童的生理、心理健康,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以此治彼,是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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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刑法应增设“虐童罪”

丁金坤 10月25日

上海律师

 

我国刑法,对儿童保护不周,以致于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性行为脱罪,譬如之前媒体报道的保姆摔虐幼儿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揪住幼童双耳提起事件。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此为法律漏洞也。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及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虐童行为也不涉嫌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虐待罪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老师与学生、保姆与幼儿不属之;侮辱罪,是指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行为,而未成年人难谓有独立人格、名誉;故意伤害罪,一般要造成伤害后果轻伤以上才定罪。

 

由此可见,虐童的刑事处罚,是一个法律空白,而虐童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议刑法修改时,增设“虐童罪”,或者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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