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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京

今日在新浪上见到转载《人民日报》的新闻——我国禁止用“天安门”和“国酒”等做商标(http://news.sina.com.cn/c/2010-08-18/103420923053.shtml),脑中不由得闪过一句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在报道中,按照“惯例”,国家工商总局一位“负责人”解释了商标审查的标准,与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相同)例如,“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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